通常而言,公安机关若对
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并认定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对此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期限达三十日之久。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因此,被
刑事拘留的人士在最多为期37天的
拘留期内,必然会收到审批机关是否批准逮捕的明确答复,而且无论是批准还是未批准,负责审批的机构都将通知相关亲属知晓此事。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所致的技术推迟,通知
家属的确切时间可能无法按期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