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在
试用期限内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提出请求,便可行使法定的劳动
合同解除权。
所以尽管您已经向领导提交了
辞职申请,但领导未予批准并不会对您依法行使
劳动合同解除权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妨碍或阻挠。
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您有必要妥善保存已提交辞职申请的相关
证据文件(例如书面申请的
复印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等)。
若用工单位以此为由进行干涉或在
工资结算以及
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设置各种障碍,您有权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而言之,在试用期内选择辞职是您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