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
保证协议里,
保证期间通常是从主
债务履行期完成之日算起的六个月内。
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
法规所规定的保证期间,若
债权人并未对
债务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如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那么此类情况下,保
证人才可以免去其应承担的
保证责任。
就
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保证人和债权方双方并未在此问题上议定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将自主债务履行期完成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享有向保证人提出承
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同理,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规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也可据此免去其保证责任。
假如确有约定了保证期间,且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按照事先约定的为准,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等,那么便被视为无约定。
如果设定的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利清偿完毕等类似的内容存在,那么这部分内容应当被视为约定不够明晰,对此类情况,保证期间则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完成之日起计算的两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