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能待定合同尚未获得被授权的第三方认可以前,它所处的地位是效能不明确的。
从严谨的法律视角来看,这类合同既不属于有效,也不能被归类为无效。
其实际效能的实现与否,完全依赖于有权进行追认的相关人士是否能够表达出追认的意愿。
在追认行为尚未实施之前,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利向
法定代理人、被
代理人或其他有权处理该事项的人士发出催促,要求他们在一段规定期限内给予响应和确认。
假如拥有追认权力的人士并没有给出任何回应,那么就可以视之为拒绝追认。
例如,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签订的合同,若未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将无法产生效力。
再者,无权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具有约束力。
总的来说,在追认行为实施之前,合同的最终效能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