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中被拘禁者与外界的联系交往是允许的,然而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对应的程序步骤。
相比较而言,在
行政拘留所进行探视更为宽松和自由,通常只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就可以进行探访。
然而,在
刑事拘留所这种情况则显得更为严格。
在
受害人被关押的刑事拘留期,仅设有辩护律师拥有权限接触受害人。
辩护律师需持有自己的执业证书、注册于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授予的委任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才能请求会见在押的受害人。
看守所应在接到请求后及时安排会面,最迟不应该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对于非律师身份的亲朋好友进行探视,则需要等到案件调查工作结束、检察院决定
提起公诉或者法院开始审理此案之后,并得到
司法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