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之下,无论是
试用期内的工作者,还是普通的固定期限雇员,仅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便可行使结束劳动合约的权利。
然而,针对某些特定情形,如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专门培养费用以及对于服务期限的明确规定。
若在此期间,受训者选择终止与该用人单位的
劳务关系,则有可能被视为违约行为。
同样地,如果
劳动者违反了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亦有可能被判定为违约行为。
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遵循上述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来提出
离职申请,通常不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但是,具体的情况仍需结合个人与其用人单位签署的
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