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起开始着手现场勘查工作,并在接下来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对于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案情的案件,一旦该类肇事车辆及驾驶员被依法查获之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当涉及到需对相关物品或人员进行检验或鉴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倘若需进一步开展检验或者鉴定工作,则新的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更新。
若情况较为复杂,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有关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但总延长时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因此,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日期会因其实际情况略有差异,但基本上都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