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均为对于普通
诉讼时效期间即刻运行状况的适度调整手段。
尽管二者存在着紧密关联之处,皆致力于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一些特殊状况而导致诉讼时效无法公正地反映权利人应享有的权益,然而它们之间也分明具有显著的差异性。
诉讼时效中止,乃是为了确保在时效期间结束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原因而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待该原因消失之后,时效将恢复正常计算,此前所历经的期限依然保持有效性。
相较之下,
诉讼时效中断则是因为法定原因的出现,使得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全部失效,自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常见的中断原因包括权利人主张自身权利、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等等。
总而言之,中止意味着时效期间的短暂停滞,而中断则代表时效期间的重新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