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于
抚养费用的请求权并不受到
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究其原因在于,给付抚养费用的责任来源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该责任乃是一种长期持久的义务。
只要受
抚养者依旧处在被抚养的时间段之内,或者即便已经成为成年人,但是由于尚未能够自力更生,比如在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是收入却无法维持个人生活的情况之下,那么
抚养义务就会持续不断地发挥作用。
因此,子女在生活中的任意时刻都拥有向父母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索取抚养费用的权利,这种权益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失效。
然而,请务必强调的是,在主张抚养费用的过程中,必须向法庭
递交充分且必要的
证据,用以证实另一方确实存在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以及对于自身的真实需求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