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
立遗嘱者不需经过其兄弟姐妹的同意即可设立遗嘱。
这是因为,
遗嘱体现的是立遗嘱人对自身合法财产行使自主处置权的意志。
然而,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所立遗嘱的内容及其表达方式须真实无误,同时也必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确保遗嘱具有
法律效力。
我们通常见到的有效遗嘱形式主要包括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几种类型。
其中,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手书,并在遗嘱上签署姓名,同时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而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然后再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但是,如果遗嘱中涉及到处分了兄弟姐妹依法应该
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且他们对此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那么就有可能导致遗嘱
纠纷的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