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交警执法单位有义务在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启动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之内完成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制定与签发。
倘若在
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的检验或
鉴定程序,则应在检验结果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并生效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制定与签发。
对于那些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在成功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也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制定与签发。
然而,若因特殊情况导致事故处理过程较为复杂,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责任判定书的出具时间可能会适当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