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公安部门正式宣告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之时,便是刑事拘留之期限起算之日。
原则上来说,当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需在
拘留行为施行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文件,接受其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之下,申请审核批准的截止日期可适度延长,通常情况下为延长一天至四天。
特别是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或
多次作案以及组织团体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未能成功获得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当日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备案。
同时,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准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须依法予以具保暂缓审判或实行监外拘禁拘留。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一般为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