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公安机关对待其依法
拘留之人,有必要性主张
逮捕的,应于拘留期满之次日起算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而在特定条件下,此类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
刑事拘留并报请逮捕的最长时限可达到37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案件需根据其复杂程度与特殊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实际所需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