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并未有精确而又确定的期限规定。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已采取
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若其具有被依法
逮捕的必要条件,应在拘留发生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种
递交审核
批捕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针对那些如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群体性作案等严
重犯罪疑犯,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核准的时效可进一步延伸直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天内,做出批准或者拒绝逮捕的最终裁定。
检察院在审判逮捕申请过程中,通常会要求讯问涉案人员,但实际的时间长度,主要依赖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检察部门的工作进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