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问题的司法
诉讼程序中,关于对两名
子女抚养权的裁决与分配,通常应遵循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准则。
依照惯例,倘若家中的学龄前儿童,即尚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通常应当由其母亲依法
抚养,只要母亲并未存在诸如患有严重疾病等不能或不适宜亲自抚养的因素。
然而,针对已经超过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庭需全面衡量并评估双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所具备的能力以及条件,这些条件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收入状况、家庭氛围、受教育程度及道德品质等等。
如果经过比较发现,双方所提供的抚养条件大致相等,则法院也可能做出一人抚养一位子女的判断。
但是,若一方存在重大且显著地影响子女成长的不当行为,例如具有不良嗜好或者存在
家庭暴力施虐行为等情况时,那么判决其中两位子女全部归属于另一方的可能性亦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最终的裁决结果主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始终以确保对孩子们身心健康发展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为核心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