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
纠纷案件,
管辖权法院的确立通常会基于如下原则进行考量:首先,如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
管辖的法院,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则应根据协议的内容来确定争议解决法院。
如无此类预先设定,须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人
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特别是当涉及到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时,我们认为,在
借贷关系中,出借方向
借款人主张归还
欠款的行为当中,
出借人所在地即视为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而若借款人依法反过来提出
诉讼,请求出借人偿还欠款,则此时借款人所在地将被视为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另外,在借贷双方对
合同履行地点并未有所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且事后亦未能达成任何
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具体履行地点的,我们仍然可以将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的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更精确地甄别出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