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处以
拘留的过程中,探访
家属所占用的时间并不纳入
刑罚的计算范畴之内。
对罪犯刑期的具体结算方式则完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刑期往往是从罪犯获判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若已先行处于
羁押状态之中,则每一天的羁押经历均可折抵为相应的刑期一日。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拘留这一措施实际上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服刑。
必须指出的是,不同种类的拘留,例如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等,它们在性质与
法律效力方面不尽相同,且各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
然而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拘留,其探望家属的时间均不得用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