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
民事诉讼程序中,当涉案双方对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时,他们享有在
判决书送达当日起算的15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反之,如果是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
一审裁定表示不满,则可在
裁定书送达日起算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来说,如果
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有异议并打算发起上诉或请求检察院提出
抗诉,那么其上诉或抗诉的截止日期应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的翌日开始计算,这样的期限设定为10个自然日;但倘若上诉或抗诉的对象是裁定本身,那么相关的法律期限则缩短至5个工作日。
再谈及
行政诉讼部分,如果公众对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持有异议,同样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算的15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而对于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定,若有任何不满之处,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上诉都必须在法定的
上诉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会失去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