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对于一般
保证的情形,我们可知
保证期间自待偿付的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至于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以在待偿付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自由选择向保
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请求。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如若
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这一事项已经预先达成了共识或协议,那么我们应当尊重他们之间的意愿,按照双方确定的时间执行。
然而,当这种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待偿付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正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时,我们将视此为未作任何约定;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在此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存在异议,那么我们还是将依据常规的规则来处理这个问题,即保证期间自待偿付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且为固定的六个月。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保证期间都不得被中止、暂停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