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的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下,公司将全副身家毫无保留地投入到对所负
债务的清偿过程之中。
而对于股东而言,他们对
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通常会受到其所认购股份数量的限制。
换句话说,只要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
出资义务,那么他们便无需再对公司的债务问题直接负责。
然而,当股东出现未能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
抽逃出资等行为表现时,在公司的负债无法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该名股东将会被要求在其尚未缴足的资本及作为利息的那部分资金范围内,对公司未能偿清的那部分债务负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倘若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董事和
监事未能遵守其忠诚尽责和勤勉工作的义务,导致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并从而影响到其实力偿还债务的水平时,这些人员亦有可能需要对公司
债务承担相应程度的法律责任。
然而,总的来说,公司仍然是债务的主要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