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明文规定,任何
劳动者只要能够提前三十天向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便具备了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而对于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离职请求即
可离开原工作岗位。
现假设您已严格遵照前述
法规,提前通知了雇主关于终止劳资合作的事宜,然而雇主仍未允许您顺利辞去本职务,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经违反了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此情况下,您应当特别留意并妥善保管所有与书面通知相关的
证据资料,例如通过邮寄方式
递交辞职信并保留好回执,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保存好发送记录等等。
倘若雇主因此事为由拒绝支付您应得的薪资、福利待遇,甚至采取其他不当措施,您有权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依法提起
劳动仲裁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