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自事件实际调查进行的那一天算起的第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制作并颁发有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文书。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情况,相关负责机构应当在成功侦破并查获涉嫌
交通肇事的车辆及其驾驶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向受害者、
犯罪嫌疑人以及社会大众颁发关于该起事故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但凡涉及到检验、鉴定等事项的,在检验结果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依法制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文书。
若确实存在特殊原因或者出于必要之考虑,那么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的预先批准,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延长认定责任的最后期限,但是所延长的时间段归根结底也不能超出两个月零十五天这个范围。
请特别关注,当事故的真实原因无法被查明的时候,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忽视自身职责,而应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
当事人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对该起事故发生过程的具体描述,其中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深入调查所得到的所有事实依据。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还需分别递送到各位当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