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故提前终止
雇佣关系时,其应否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须依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分析和判断。
在正常情况下,倘若劳动者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了事先告知之义务(普遍来说,是在至少提起30天的书面通知后才能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
试用期内的雇员则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并且未涉及任何或许可
合同期限、
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其他类似条款,那么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不必负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明确的服务期协议,在此前提下才提出
辞职,便代表着他们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此时此刻,劳动者们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内容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但是这个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支出的培训费用。
再者,假如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同样亦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劳动者在提前结束雇佣关系时所面临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必须全面考虑和评估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各项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