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若一方拒绝允许另一方探视其拥有
抚养权之未成年子女,则这种行为依据现行
法规而言构成了
违法之举。
须知,探望权乃是我国相关法律框架内明确赋予未直接参与
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一方的基本权益。
在法律的严肃规定中,
离异之后,未能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之一,享有对自己亲子的定期探望之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必要协助并确保此项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
倘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另一方探望其子女,那么被拒绝方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若协商无果,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的探望权。
法院会针对实情进行全面考虑并依法作出裁决。
如果抚养方依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那么院方可依法适用罚款、
拘留或其他强制性司法手段予以纠正。
总言之,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利益,探望权必须得到切实尊重和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