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方案的
诉讼费用,一般而言,皆由该司法程序的发起者 —— 原告,于向法院递呈
离婚诉状之时预先缴纳。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自收到人
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之书面通知之日起第 8 日起,需在 7 个自然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用。
如若
逾期仍未缴纳,且未有提交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之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诉讼请求。
至于诉讼费用的确切数目,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所涉财产的价值高低等多重因素来决定。
若涉及
财产分割事宜,且财产总额未超出 20 万元人民币,无需另作缴费;然而,如若财产总额高于 20 万元人民币,超出部分需按照 0.5%的比例额外缴纳。
最终的诉讼费用,通常由失败方负责承担,除非
胜诉方愿意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