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学体系中,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容许无端地剥夺对方的
探望权。
这是因为探望权乃是未实际承担子女
监护责任的一方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其主要宗旨在于维护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推动子女在身心方面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然而,若有充足的
证据表明探望行为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探望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存在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不良习惯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拒绝对方的探望请求。
但是,这种拒绝必须经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判断后再做出最终裁定。
倘若没有合法且合理的理由便擅自拒绝他人的探望要求,那么实际承担子女监护责任的一方就有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责任追究。
总而言之,拒绝他人的探望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正当理由,并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