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
法律行为在其效力尚未得以最终确认之前,呈现出一种不确定性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该类法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享有追认权的相应主体作出了肯定性的追认决定,那么这种法律行为将会自始生效,
当事人各方均需严格依照事先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例如,当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某项合同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之后,该份合同便会立即具备
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享有追认权的相应主体选择拒绝追认,那么这种法律行为将自始无效。
以无权
代理人为例,倘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则该份由无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此外,在追认权人作出追认决定之前,相对人有权向其发出催告,要求其尽快作出追认决定;同时,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来说,他们还拥有撤销先前所做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最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将完全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相应主体的真实意愿以及相对人的具体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