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离婚审判案件中原告需亲自出席庭审。
如在特殊状况下无法亲临现场表达观点,被告可向法庭
递交书面陈述,同时也须经过法庭的批准方能生效。
然而,在上述情形中,
律师作为
代理方可以代表原告参与庭审过程。
但是,若原告无充分理由而未能亲自到场,并且没有提交书面陈述并获得法庭的批准,那么该案将被视为原告主动
撤诉处理。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
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因此法院往往会要求原告亲自到庭发表意见,以便准确地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以及其他重要的事实真相。
因此,除非存在极其特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原告应该尽可能亲自出席庭审,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