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诉讼时效中断通常发生于以下情况:首先,权利方有义务向对应的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如通过
书面形式体现,如直接通告书,或者通过口头温馨提示以期达到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效果;其次,义务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种情况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可以透过言语表达出愿意履行的意愿,二是通过实际行动来展现,如分期履行、部分履行等;再者,权利方主动发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只要将相关诉状或
仲裁申请书递交至有
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可视为
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最后,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被考虑在内,如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
破产债权等。
在这些情形下,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时、有关程序终止时开始,将会出现新的计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