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没有就
保证期间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其保证期间应当自主
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持续半年时间。
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同样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从主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半年之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请求。
在此期间内,如果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
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自动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证期间条款,那么就应该按照该条款来确定保证期间。
同时,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等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