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
破产清算时,即便其存在
财产保全措施,也并非意味着该类
债权人可优先得到
债务清偿。
在整个
破产程序过程中,对于各项
债权债务的偿付次序,都是严格遵循着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文规定的。
在此基础之上,所有
破产财产都将首先用于优先支付破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共同利益损失,然后按照以下顺序来逐步偿还
债务:首先,是
债务人拖欠的职工薪酬、
医疗费用以及
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其次,是债务人未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除上述项目外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
破产债权的偿付。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仅仅是为了防止债务人
恶意转移财产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并不能直接赋予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针对特定财产设立了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他们可以依据
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总而言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每一项债权的受偿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既定的偿付顺序依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