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人寿保险情形之外的其他各类保险的投保方或者权益持有者,倘若希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或者支付保险金额,其所享有之诉权时效期限应维持两年,且此期限从
保险事故事实发生之时开始起算。
对于以人身为主的人寿保险来说,其投保方或者权益持有人向负责的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额的
诉讼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五年,同样是从保险事故事实发生之时开始起算。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诉讼时效期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其中中断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导致以往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得到重新计算;至于中止,是指在整个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法定原因导致暂时停止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待该等法定原因消除之后再行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