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权利人主动向义务人主张自身的权益,进行行使请求的行为;其次是在义务人积极答应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再次如果权利人启动了司法程序或进行了相应的仲裁申请,也会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之一;最后是在此基础上,一些其他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与起源于该种法律程序或仲裁申请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的事件也将导致
诉讼时效的中断。
至于
诉讼时效中止的各种情况,普遍而言,它们往往源于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例如
不可抗力的事件、无合法的公民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性行为能力自然人缺乏授权的代表,又如他们的代表已经失去行为能力、失去
代理权限,还有
继承事宜确立之后,尚未清楚地指定
继承人或管理遗产的人员的状况;再比如权利人受到了义务人或其他人的控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各种阻碍。
当诉讼时效因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而中断后,从中断的那一刻起,所有相关的程序都会被停止,
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然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则会在中止的原因消失为止,并在满六个月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才能从这个时候开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