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效力待定合同,乃是指在
合同签订之际其
法律效力尚未确立,须得有权人士予以追认后方能正式生效。
一般来说,以下三类合同往往被归入效力待定合同之范畴: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之合同,无
代理权限之人所签订之合同以及无
处分权之人所签订之合同。
然而,对于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签订合同,若经
法定代理人认可后方为有效;此外,对于纯收益的合同或是与法定代理人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程度相吻合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则毋须经过法定代理人之认可即刻生效。
无代理权限之人以被
代理人名义所签署之合同,倘若未经被代理人认可,则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应由
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对于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提出书面催告要求其于一个月内予以认可。
倘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限内未予置评,则可视为拒绝认可。
至于无处分权之人所签订之合同,如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或无处分权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获得了处分权,那么此份合同将视作有效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