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
劳动合同尚未正式期满之际,若员工出于自愿而选择离职,则不享受任何
赔偿金待遇。
但是,若是由于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如未能提供合格的
劳动保护措施或利好的客观环境,亦或是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以及在
法规允许范围内未能充分为员工购买必要的
社会保险费用等
违规行为,致使员工于无可奈何时不得不作出离职决定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名员工可提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此项经济补偿将根据该名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予以计算,具体算法如下:如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限已满一整年,则单位应对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
经济补偿金;若员工的工作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理所当然应将此年限视为已满一年进行处理;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那么单位也要按照一年的单位进行对待,只不过需要支付的是半个月的
工资数额作为经济补偿;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该名员工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