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情况,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处理次数之具体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一词,意为由于合法事件导致原本已过去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待相应的中断原因得以消除之后,新的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时。
只要符合法定的中断理由,如权利主体向前者提出
债务请求、义务方同意履行责任、权利方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等行为,均可引发中断效果,并且这种情况可能会多次出现。
至于
诉讼时效中止,则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法定原因使得权利主体无法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将暂时停止。
待中止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进行计算。
同样地,只要满足中止的法定条件,便无需考虑次数的限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预知的以及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