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问题以及
继承事宜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
法律行为。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就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了明确协议之时,尊重协议约定并按此执行;然而,倘若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的话,我们便需结合房屋获得途径、住
房建设费用投入状况及其它相关因素进
行权衡考量来明确其所有权归属。
对于已经确定归属于某一方独自所有的房屋,如在其过世后,若生前不曾留下任何
遗嘱,则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遗产分配。
在这个过程中,其子女有权作为首要
继承人参与
财产分配,但最终所能继承的份额还需根据优先顺位的其它继承人(如配偶、父母等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总之,牵涉到农村地区离婚房屋的继承问题往往显得颇为错综复杂,这就需要全方位考虑诸多的因素和
证据,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