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
离婚之后,一方无理拒绝另一方来进行子女访问的时候,我们强烈建议这两方能够先行坐下来谈判并试图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以确定未来的子女访问时间以及具体方式等等细节问题。
而若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被压迫剥夺了
探视权的那一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
诉讼要求。
在此情形下,案件
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应的
证据材料,比如之前签订的
离婚协议或者是法院已有的
判决书中的相关探视权规定条款、对方恶意拒绝探视的事实证据等等。
法院将会依据人之常情、法律
法规以及双方家庭的实际环境差异等诸多方面,综合作出合理判断,以确保探视权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在这里也需强调,倘若法院
判决生效以后,对方依然无视这些相关规定,拒不履行其应尽的探视责任的话,那么受损的一方可再次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施强行
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务必始终坚守对
未成年人的优先考虑原则,以免对他们的身心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