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诉讼次数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固定标尺,而是要视实际情形而定。
通常来讲,处理劳动纠纷的首选途径是试图通过劳动
仲裁来加以解决。
人们可以将其视作为第一次意义上的“诉讼”。
若其中一方对于仲裁的最终结论持有异议,就有资格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这样一来,初审便成为第二次意义的“官司”。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任何一方对于
一审的判决仍然无法接受,那么可能还需要进行
二审,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第三场“官司”。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劳动争议都必须经历以上提到的所有审判程序。
部分情况下,相关争议在劳动仲裁阶段就有望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被合理地化解了。
另外一些时候,有些争议则可能在
一审判决之后由于双方愿意妥协而终结。
总的说来,解决劳动纠纷所需的诉讼次数主要受到双方的合作意愿、
证据收集能力以及法律推理与适用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