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框架内,作为一般的原则,员工提前辞去现有工作岗位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但仍有两类特殊事项需要提及。
首先,若在特定情境中,雇主为在职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进行了专业技术方面的系统培训,同时与员工就服务期限达成了合意。
倘若在此情况下,
劳动者未能按约定
履行义务而提前提出
辞职,则应依照既定协议向雇主赔付
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金额需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投入的培训费用以及截至离职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担的培训成本。
其次,如果员工违反了合同中的
竞业限制条款,那么根据协议,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
竞业限制措施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员工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
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和
赔偿安排,须参照雇佣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