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即使
被保险人并未承担事故责任,依照我国的强制性交强险条款所进行的相应
赔偿同样应当被认定为保险产品的出险行为。
换言之,交强险的无
过错责任赔付乃是一项法律
法规所确立且必须履行的赔偿义务,其初衷在于确保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无(主)要
责任人能够迅速、有效地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尽管无过错责任赔付的额度并不高昂,但鉴于此项赔款也是
保险理赔范围的一部分,因此它仍然将会被如实记录在相关档案之中。
当然,这一次的交强险无(主)要责任出险记录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对投保人来年的续保保险费用产生少许影响,然而,综观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投保人过往的出险记录等因素来看,这种影响往往相对较轻。
简而言之,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交强险无过错责任赔付款项导致的人伤事件都应当被视为客观存在的出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