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计算问题,其过程相当繁复深奥。
一般而言,
追诉时效的开始计算日期是
犯罪发生的那一天,亦即通常所称的
犯罪构成之日。
若是涉及到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犯罪,追诉时效则是从
犯罪行为结束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例如,假设某位人士在一段时期内反复进行
盗窃活动,那么追诉时效将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罪行,经过五年后便不再追究其责任;而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则需要经过十年才能终止追诉;对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经过十五年后就不再进行追诉;至于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罪行,则需经过二十年才会停止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之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情况下,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但是,倘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
立案进行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罪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话,则不受上述
追诉期限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