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版权制度中规定的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将受到无期限的保护,换言之,它们永恒地具有效力。
然而,对于发表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利益,例如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以及展览权等等,这些权益的保护期限则有明确的规定——自作者生前直至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周年,这将在每年的12月31日到期。
若涉及到合作作品,那么这些权益的保护期限将持续至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周年,同样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至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作品,以及那些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职务作品的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他们的发表权以及上述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同样以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周年作为截止日期。
但是,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内并没有被公开发表过,那么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