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
刑事犯罪被拘留之人,若认为其需要进一步采取
逮捕措施的,应于
拘留结束之日的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审查批捕申请。
如遇特殊情形,可将申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延长至第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捕申请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当事人往往会担心自己被长时间拘留,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
刑事拘留的最长
有效期为37个工作日。
超出此期限,当事人已经被正式批准逮捕,或者其公安机关已依法更换了对某人采取的
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