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之下,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未经配偶另一方知晓与同意便为第三人提供
担保,依照法理常规,违背法定知情权者并不应当因担保事项背负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据有法律权威性的检察官和法官们普遍的解释,此类担保行为通常被归入
个人债务范畴,而非夫妻间的联合
债务。
唯一的例外是倘若担保行动所产生的收益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被投入到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需求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上,以及此举得到了夫妻双方理性且共同的意愿表达支持。
对于那些因为不知情而可能受到
债权人无理要求的压力的配偶一方来说,他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搜集相关的客观
证据以证明其确实在设立担保方面不知情,且该担保之债并未用于满足
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开支及其他必需品的采购需求等。
另如若已经陷入了
诉讼程序之中,那么他们应该积极地参与庭审过程,向法庭详细陈述上述事实,并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声称自己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