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终止运营时,可能存在某些情形使得它们得以豁免于
清算程序。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因为公司被纳入其他公司的体系内,或是实行了公司分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分立”),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之下,原公司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将会由新组建的公司所
继承,因此也就不再需要对其进行单独的
清算;第二,如果公司是依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的集体决策而宣告解散的,而且在决定解散的事项发生之日的第15天之内,公司已经自发地组建了清算小组,并完成了自主清算工作,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注销手续的办理。
然而,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享有免于清算待遇的情形是极其严谨且特定的。
如果某个公司的解散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该公司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清算工作,其中包括解决各种复杂的
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分配剩余资产等等,以此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