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根据
刑法原理,应被定性为侵害
财产权益类型的
公诉罪行。
该罪行的核心要义在于,
行为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或者出
借给第三方。
其
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施此种
违法行为的必定是具备特定身份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其次,在主观心态上,他们必然是出于蓄意,也就是明明知道这笔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却仍然进行挪用;再次,该罪行的直接受害者是单位资金的
使用权及收益权;最后,在客观行为上,这些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有预谋地挪用单位资金。
挪用资金罪带来的
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严重破坏了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正常营运程序,对单位的经济利益形成实质性的损害。
在法律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
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
涉案金额庞大程度、持续的时间长短等等因素,都将作为判断
刑责轻重的重要依据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