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非法经营网络假烟销售及通过快递渠道进行寄送这两类严重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两者皆被视为严重
违法行为。
关于非法经营网络假烟销售的问题,此举实际触犯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
非法经营罪两大
罪名。
至于通过快递渠道寄送假烟的行为,如果
行为人明知所寄送的是假烟却仍然参与其中,那么他便可能与其他涉案人员构成
共同犯罪。
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假烟销售的危害性更为显著。
因为销售行为乃是整个非法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要确定具体的严重程度,还必须进一步衡量相关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多方面因素。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违法行为,都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