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
工伤问题中,
当事人并不能同时享受双重
赔偿待遇。
换言之,工伤赔偿制度中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
交通事故理赔中的
误工费,尽管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通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倘若这两种不同计算标准所导致的赔偿额度存在价值差距,并且工伤赔偿未能充足地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时,那么受害者则有权对未得到满足的那部分赔偿权益进行主张。
具体来说,首先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经过上述赔偿后仍有不足之处,只要符合相关的
工伤认定条件,便可向有关机构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然而,无论是
交通事故的赔偿还是工伤赔偿,其总金额通常都不可能超过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因此,总体的赔偿原则是以保障受害者能够弥补全部损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