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
伤情鉴定工作,通常应于患者身体受创之后的第一时间内展开,尤其是在原发性损伤以及与其紧密关联的各类并发症得到完整治疗或临床疗效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总的来说,当身体遭受创伤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出伤情鉴定的请求。
然而,具体的鉴定时间还需要根据实际伤势状况来确定。
例如,如果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容貌受损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方面,那么就应该在损伤发生后的第 90 天进行鉴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来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给予充分说明,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复检,以便进行补充鉴定。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鉴定标准,以
保证鉴定结果的精确性和公正性。